吉林财经大学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切实搞好基层党支部的建设,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吉林省贯彻<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的建设和管理的最基本单位,是团结、带领所在单位的党员、群众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学校党委和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胜利完成。
第二章 党支部的组织设置
第四条 要按照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党员管理和发挥作用的原则,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的实际设立相应的党支部。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的党员联合成立党支部;因临时任务而组建的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教学单位教工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积极探索在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等科研机构中设立党支部。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应由系、教研室(研究室、研究所)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专业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设立学生党支部。支部书记应由辅导员、院(系)机关党员干部、党员教师、研究生或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党员担任。积极探索在学生公寓建立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进学生会、进学生社团的有效途径。
机关、教辅、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支部书记一般由副处以上党员干部兼任。
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按照便于管理和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
设立党支部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为便于开展党内活动可成立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正式党员。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活动,保证党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通常,党员7—15人的,支委会由3人组成;党员在15人以上的,支委会可由5人组成。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l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l人。
第七条 教工支委会每届任期3年,学生支委会每届任期2年。期满后应按时改选,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选举要按选举条例的规定进行。选举结果和委员的分工,要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支委会在任期内如有缺额,要经选举和报批程序及时补齐。
第八条 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一般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保卫委员(委员可兼任)。支委名额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管几个委员的工作。支委会委员应由政治坚定、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廉洁公正、具有群众观念、奉献精神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还应具有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
第三章 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在二级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担负着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第十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党员和群众中组织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和党风党纪教育;团结和带领教职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对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专门联系培养,及时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高度重视将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尊重党员和群众,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妥善处理群众中出现的矛盾;教育党员和群众同不良风气和错误倾向作斗争,营造和谐的学习工作氛围。
第十一条 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本科生(研究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学生发展成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大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及临毕业前突击发展现象。同时,及时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对预备党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评议和鉴定。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发挥老同志的作用,积极参与学校建设,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学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倡导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参加居住社区的党组织活动。
第四章 支委会建设和支委会成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支委会要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工负责实施。没有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凡重大问题必须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支部书记是支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支委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检查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抓好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
(五)经常与支委会委员和同级行政(业务)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党、政、工、团、妇女、统战负责人的相互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六)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定期组织支委会委员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统战和保密等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协助党支部书记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换届改选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配合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整理优秀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提出推荐上报上级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3.根据支部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4.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有计划地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5.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
6.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另外,不设纪检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律方面的工作,一般也由组织委员负责。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2.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拟定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根据支委会决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与教研室(所)、科室、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形势任务教育的计划,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
3.配合行政负责人对本支部所属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先进人物的事迹并加以宣传,提出奖励和表扬的建议。
4.指导、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学生会等组织共同开展精神文明活动,提高党员和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5.做好党报党刊的发放工作,充分利用板报、专题网站、QQ群、微信群等宣传媒介,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办好宣传阵地,及时宣传报道好人好事,鞭挞不正之风和不良现象。
(三)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纪检委员在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检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分管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规、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党员拒腐防变的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2.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配合上级纪检部门严肃查处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的案件或问题,积极帮助教育受处分党员。
3.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并使之不受侵犯。
4.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并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负责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帮助、教育他们改正错误。
5.经常向支委会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廉政建设情况和本单位纪检工作情况。
(四)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党支部关于共青团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指导团支部积极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其党的助手作用。
2.指导团支部加强对团员和青年的政治思想教育,开展适应青年特点的活动,教育团员、青年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3.教育团员和青年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热爱本职工作,精通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功立业。
4.发动团员、青年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增强体质,活跃文化生活,组织他们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本单位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五)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对党员进行党的统战政策的教育,提高全体党员积极做好统战工作的自觉性。
2.经常了解统战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情况,做好对他们的安排、使用和培养工作。
3.经常与统战对象保持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4.具体抓好统战政策的落实,经常向上级党组织和支委会汇报本支部统战工作的情况。
(六)保卫委员的主要职责:
1.经常教育党员和群众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提高革命警惕性。
2.及时了解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变化情况,分析研究发生政治事故的规律性,把工作做在前头,防患于未然。
3.协助行政组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4.发生政治、刑事案件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在保卫、公安部门的指导下查清案情。
第五章 党支部的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制定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方针方法,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党小组会通常有以下内容: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研究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工作事项。
党课一个月至少要组织党员学习一次,对党员进行教育,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努力做合格的党员。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委员参加的民主生活会和一次全体党员参加的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党员组织生活会,由组织委员或各党小组长主持。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党员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党支部应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确定会议主题,要引导党员联系思想实际,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学习情况,检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支部决议的情况,检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党员之间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互相征求意见,找出问题和不足。组织生活会上,党员之间要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后,支委会及每个党员要根据会上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就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作用作出客观的评议,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可以和组织生活会结合起来,也可同年底考核结合起来。民主评议党员一般要经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阶段。
民主评议党员之后,要认真做好组织处理。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既不能“不教而诛”,也不能对该处理的只强调教育而不进行处理。对于违纪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该开除的即应开除,不能用除名等形式代替;该重处分的不能用轻处分或限期改正来代替。有的党员虽然没有明显违犯党的纪律,但不起党员作用,经教育又不改正,实际已经丧失党员条件,要根据情况分别予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的处置。对限期改正的党员,上级党组织要派人同其谈话,限期改正期满,党组织要及时做好对他们的重新评议工作。经重新评议仍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学习教育制度。党支部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持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联系群众制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共青团、工会、妇委会、民主党派、学生会等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意见,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生活,接受群众的监督,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一般每季度要向上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于每月15日前将党费交党支部,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每月20日前交上级党组织。党支部每年年底必须向党员公布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教育制度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基层党支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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